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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生物行业:国家医保局发布新冠治疗药品定价机制 关注相关产业链投资机会

2023-01-09 14:23:39 来源: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
(相关资料图)

事件:2023 年1 月6 日,国家医保局发布《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,针对新冠治疗药品的定价机制,提出了适用范围、集中受理、价格构成、创新性和经济性、协同监管等13 项要求。

点评:《指引》明确了新冠治疗药品的适用范围,并将议价权下放到地方省市,提高了药品进入市场的效率。《指引》明确,自2023 年1 月1 日起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(含附条件上市)的新冠治疗药品,适用本指引。其所称新冠治疗药品,是指直接针对新冠病毒发挥作用、具有阻断感染或病毒复制效果的药品,不包括缓解高热、咳嗽、疼痛等症状以及免疫调节、抗凝、生命支持等对症治疗的通用药品。《指引》指定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上海市、江苏省、四川省等6 个省份医保局作为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,企业可自主选择1 家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申报首发价格。企业在药品上市申请被药监局受理之日起,即可提前提交资料,受理单位可预受理,推动新冠治疗药品正式批准后及时挂网销售。

新冠治疗药品定价机制综合考虑了成本和临床价值,关注具有成本优势和较强创新研发能力的药企投资机会。《指引》提出了13 项要求,主要包括6 个方面:1)集中受理和资料要求。改变各省分别受理、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模式,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、全国通行。2)特别说明事项。企业应对首发报价的原料成本、研发费用、期间费用、创新性和经济性等作出特别说明,具体包括:①原料药成本上,自产原料药的,应提供原料药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、测算方法,以及行业相似结构化合物的询价结果,外采原料药的,需提供合同和发票;②研发成本上,研发费用建议以5 年分摊,并结合潜在销量测算。限门诊处方的药品,不低于每年1000 万人份的标准摊销;可在零售药店和互联网平台销售的按不低于每年2000 万人份的标准分摊;③期间费用率上,首发报价中的销售费用率、管理费用率和财务费用率高于A 股上市药企近3 年平均水平的,应作出具体解释;高于科创板上市药企最近三年平均水平10 个百分点以上的,需调整报价策略;④创新性和经济性上,治疗药物首发报价折算的疗程费用,需参考有效性、安全性数据,以及临床实验质量等因素,与对照药品的疗程治疗费用进行对比,原则上需要低于或相当于对照药品的费用。3)受理程序和省域价格协同。受理单位接到首发报价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。首发价格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,受理单位及时通知医药采购机构快速挂网,其他省份按首发价格开辟绿色通道直接挂网,保障群众及时用上新获批药品。4)价格再评估和动态调整。明确了企业对首发价格进行再评估并履行调价承诺的若干情形,有助于推动企业主动合理定价。5)社会共治。申报企业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和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书,首发报价公示接受公众监督,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价格治理。6)事中事后协同监管。对申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承诺等失信行为,根据情节采取失信处置措施,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执法检查。

投资建议:重点关注进度靠前的国内研发创新企业,如君实生物、先声药业、众生药业、远大医药、前沿生物、石药集团、歌礼制药、信立泰等,以及海外大药企创新药CDMO 产业链以及仿制药产业链,如药明康德、凯莱英、博腾股份、API制剂一体化龙头、普洛药业、九洲药业、天宇股份、奥翔药业、司太立、奥锐特、同和药业、美诺华等。

风险提示: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风险;政策变动风险;订单波动风险;质量与环保风险;降价风险;汇率波动风险;研究报告信息更新不及时风险。

关键词 受理单位 投资机会 适用范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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